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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環境保護法僅規定基本環境義務,不規定基本環境權利,存在重大缺陷和弊病。權利和義務不僅是法學的基石範疇和邏輯起點,也是法律最普遍、最常見的要素,其中基本法律權利和基本法律義務的確立對於部門法律體系和部門法學的建設和發展具有奠基作用。僅規定義務不規定權利的做法,是一種典型的“重公民環境義務、輕公民環境權利”的立法思路。它不僅損害了公民環境義務和權利的衡平、協調、比例性和統一性,而且不利於調動和發揮公民非排他性地享用環境利益、生態服務和保護環境的主動性、自覺性和積極性。筆者主張,環境保護綜合性法律應同時規定基本環境權利和基本環境義務抗癌食物排行,修改現行環境保護法僅規定環境義務、不規定環境權利的法律條文,建議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用清潔、健康的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原標題:環境保護法應規定公民基本環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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