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討回丈夫給“小三”的錢款,夫妻倆聯手,票貼兩度將“小三”告上法庭,第一次是“不當得利”,第二次是“贈與行為無效”。然而,原配因無充分確鑿的證據,遭遇兩度敗訴。金山區法院日前判決的這起官司,令人深思。
  【案情回顧】
  兩年花了8ARMANI7萬元
  胡女士今年36歲,2004年11月與盧先生登記結婚。兩人共同經營一家投資公司。在很多人眼裡,盧先生屬於成功男人。2010年的一次聚會,盧先生認識了金山女孩小楊。小楊成了盧先生的情票貼人,也就是“小三”。盧先生常帶著小楊外出吃飯、游玩,和小楊一起開酒吧,每個月轉給她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錢款。
  2012年8月的一天,胡女士發現,從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在婚姻關整合負債係存續期間,丈夫瞞著自己向某一陌生賬戶匯款30餘次,累計金額達87萬元,其中最多的一次高達60萬元。在胡女士的質問下,丈夫坦白了。
  “不msata當得利”依據不足
  2012年10月,胡女士夫妻倆以非法得利為由將小楊告至金山法院。胡女士認為,小楊取得87萬元,屬於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金山法院於2012年11月、12月和2013年2月三次開庭審理。
  庭審過程中,小楊否認了與盧先生的情人關係,拒絕還錢。她稱,從2010年6月開始,她就在盧先生的公司擔任秘書,每月的工資約定為一萬元,提成、獎金另計。2011年10月時,盧先生提出合伙開酒吧,直到2011年12月底酒吧轉讓,期間兩人的雇佣關係實質上變成了合伙關係。
  小楊的辯護人提出,盧先生要求歸還的錢包括三部分:一部分是楊小姐的工資,一部分是給酒吧員工的工資,一部分是酒吧轉讓後,楊小姐投入的原始資金。為了證明合作關係,小楊出示了她於2011年10月13日匯給盧先生11萬元酒吧裝修款的匯款憑證。而盧先生則告訴法庭,錢是故意讓楊小姐匯給他的,“為了糊弄妻子,掩蓋給被告匯款的痕跡。”
  金山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匯給被告小楊的錢款系不當得利的依據不足,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贈與行為”缺乏證據
  2013年7月,胡女士以贈與合同糾紛為由再次將丈夫盧先生和“小三”小楊起訴至金山區法院。胡女士主張,盧先生和“小三”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小楊返還87.7萬元。小楊辯稱,這不是贈與,是雇佣和合作關係,盧先生支付的是雇佣期間的工資及合作期間的利潤分成。
  盧先生雖然是被告,答辯時還幫著妻子。盧先生稱,2010年6月到2012年3月他打款給小楊時,胡女士不知情。
  金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楊也曾向盧先生轉賬,法院不能排除小楊和盧先生之間有其他的經濟往來。據此,胡女士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盧先生向小楊的匯款行為構成贈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通訊員 徐永其 孔岩
  本報記者 徐軼汝  (原標題:原配狀告“小三”兩度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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